申根簽證是為計劃在成員國領土內逗留而簽發的,在任何 180 天內停留時間不超過 90 天,或者是為了通過成員國機場的國際過境區過境。在跨越成員國的外部邊界時需要簽證的第三國國民可以獲得申根簽證。
申根簽證申請可提交至:
- 斯洛伐克共和國駐外外交使團或領事館
- 在 SR* 的過境點
(*僅出於人道主義原因,如果外國人證明他/她的入境是緊急的並且他/她無法及時預見或符合斯洛伐克共和國的利益;或者如果外國人是歐洲經濟區公民,這一事實已得到可靠證明)。
在過境點發放簽證
如果外國人證明他/她的入境是緊急的並且他/她無法及時預計,或者符合斯洛伐克共和國的利益或到期,警察當局可以出於人道主義原因在過境點授予申根簽證申請人返回原籍國或居住國或過境其他國家。
在外部邊境簽發的申根簽證允許持有人最多停留 15 天。在過境的情況下,授權逗留時間對應於過境所需的時間。
在斯洛伐克共和國大使館簽發簽證
斯洛伐克駐外大使館應在受理之日起 15 個日曆日內對簽證申請作出決定。授予簽證沒有法律要求。簽證並不自動證明其持有人進入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是正當的(必須證明在進入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時符合入境條件所需的細節,以及有效的 SR 簽證只是進入的條件之一)。
隨申根簽證申請提交以下資料:
- 有效的旅行證件
- 彩色照片 3 x 3.5 cm 顯示當前外觀
- 證明居留目的的文件
- 住宿的經濟手段
- 旅行的經濟手段(例如回程機票或預訂)
- 健康保險證明
- 不超過 90 天的其他文件(提供住宿、邀請函),用於決定批准簽證申請
- 季節性工人還需提交雇主的書面承諾或僱傭合同和僱傭許可
- ESR/GC SR要求的其他文件
- 根據要求,外國人應前來面談
最後修改時間:2021 年 8 月 12 日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