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的國家簽證可停留超過三個月,停留時間不超過一年。
國家簽證可以授予第三國國民,如果
- 與在斯洛伐克共和國授予居留許可有關(90 天),
- 申請人年滿 15 周歲,被語言學校錄取,每周至少 25 個教學小時(語言教育時間不超過日曆年的 31.07),
- 有必要履行斯洛伐克共和國根據國際協定承擔的義務(最多一年)或
- 這符合斯洛伐克共和國的利益(最多一年)。
如果不危及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在絕對必要的時間段內),也可以向難民的家庭成員或已獲得輔助保護的外國人頒發國家簽證。
國家簽證申請可以通過以下官方表格提交:
- 斯洛伐克共和國大使館,
- 警察部隊主席團的邊境和外國警察局,如果個人合法地停留在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內並且僅在斯洛伐克共和國利益的情況下(見 d.)
與申請國家簽證一起提交以下內容:
- 有效的旅行證件,
- 顯示當前外觀的彩色照片 3 x 3.5 厘米,
- 證明居住目的的文件,
- 健康保險證明。
只有在隨申請提交的文件不足以授予國家簽證的情況下,大使館或警察主席團的邊境和外國警察局可以要求第三國國民提供額外文件。第三國國民應邀親自到場面試。
大使館或警察部隊主席團的邊境和外國警察局將在提交申請後的 30 天內決定是否授予國家簽證。國家簽證以貼紙的形式附在旅行證件上。旅行證件的有效期必須至少比國家簽證到期前多 90 天。
一般而言,國家簽證應在旅行證件到期前至少 90 天結束。
最後修改時間:2021 年 8 月 12 日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