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過境簽證(簽證“A”)
該簽證允許其持有人穿越歐盟成員國一個或多個機場的國際過境區,而無需實際進入成員國領土。
統一簽證(簽證“C”)
統一簽證在歐盟成員國全境有效。可授予一次、兩次或多次參賽資格,但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在過境的情況下,允許停留的時間與過境所需的時間相對應。
有限領土有效期簽證(簽證“LTV”)
領土有效期有限的簽證在簽發簽證的歐盟成員國領土內有效。如果這些成員國中的每一個都同意,它可能在幾個歐盟成員國的領土上特別有效。
國家長期居留簽證(簽證“D”)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EC) 2010 年 3 月 25 日第 265/2010 號條例修訂了《執行申根協定》和 (EC) 第 562/2006 號條例,關於持有長期居留簽證的人員的流動2010 年 4 月 5 日生效,並對長期簽證進行了一些更改: 停留超過三個月的簽證(長期簽證)是歐盟成員國之一根據其國家法律或歐盟簽發的國家簽證法律。自 2010 年 4 月 5 日起,長期居留簽證授權其持有人在任何六個月期間內在申根地區自由移動三個月。
長期居留簽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對於2010年4月5日之前簽發的超過一年的長期居留簽證,應在2011年4月5日之前的期限內更換居留許可。
自由流動權適用於所有有效的長期居留簽證,因此也適用於 2010 年 4 月 5 日之前簽發的簽證,以及此類簽證持有人最多可在 3 個月內旅行的相關六個月期間。申根區從 2010 年 4 月 5 日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