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緊急情況下外國人進入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

外國人通過斯洛伐克共和國的內部邊界入境 

(內部邊界是與捷克共和國、奧地利共和國、波蘭共和國和匈牙利共和國的陸地邊界以及從申根地區國家飛往斯洛伐克共和國機場的航班)

所有合法居留在申根地區領土內的外國人,可以出於任何目的通過內部邊界進入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

所有人在進入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後都應承擔流行病學義務,這些義務受斯洛伐克共和國公共衛生當局法令的監管,該法令規定了在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的情況下對人員檢疫義務的措施進入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後。

通過斯洛伐克共和國的外部邊界入境 

(外部邊界是與烏克蘭的陸地邊界以及來自申根區以外國家的航班)

歐盟成員國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可以出於任何目的通過外部邊界進入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入境後,他們須遵守斯洛伐克共和國公共衛生局法令規定的檢疫義務,該法令規定了在進入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後人員的檢疫義務對公共衛生構成威脅的情況下的措施。

2020 年 6 月 30 日關於臨時限制進入歐盟的非必要旅行以及可能取消此類限制的理事會建議 (EU) 2020/912(經修訂)適用於斯洛伐克共和國的外部邊界。

第三國國民只有在屬於本建議書或其附件中所列的例外之一的情況下,才能通過外部邊界進入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在斯洛伐克共和國的條件下,這意味著:

  • 在斯洛伐克共和國境內永久或臨時居住的人的親屬或斯洛伐克共和國公民的親屬,即丈夫/妻子、未成年人、斯洛伐克共和國公民的未成年人的父母,
  • 根據第 404/2011 號外國人居留法和修訂後的某些法案(以下簡稱“外國人居留法”)在斯洛伐克共和國境內獲得有效居留權的人) 或持有斯洛伐克共和國大使館簽發的國家簽證。進入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也被視為第三國國民的有效逗留,他們在滿足法定條件後,在其逗留開始後 90 天內無需提交臨時居留申請。斯洛伐克共和國(《外國人居留法》第 23 段第 6 段;第 24 段第 4 段;第 25 段第 3 段;第 26 段第 2 段;第 30 段第 4 段)。逗留的目的必須由第三國國民在外部邊界以可信的文件證明。
  • 符合斯洛伐克共和國公共衛生當局有效法令第 6、第 7 或第 8 條規定的入境後一般免除強制隔離和其他義務的所有條件的人,該法令規定在以下情況下採取措施進入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後人員的檢疫義務對公共衛生構成威脅,例如貨運機組人員、過境旅客到他們獲准居住的成員國。     
  • 澳大利亞、加拿大、智利、約旦、科威特、新西蘭、卡塔爾、盧旺達沙特阿拉伯、新加坡、韓國、烏克蘭、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烏拉圭和台灣的居民。
  • 在進入歐盟 + 地區前至少 14 天接受過 EMA 批准的最後推薦劑量的 COVID-19 疫苗的人 – 根據法規 (EC) 726/2004 – BioNTech 和 Pfizer (Comirnaty) 在歐盟批准的疫苗之一, Moderna、阿斯利康、強生/楊森製藥。

這些第三國國民在進入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後還須遵守斯洛伐克共和國公共衛生局法令規定的義務,該法令規定了在對公共衛生構成威脅的情況下採取措施的檢疫義務進入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土後的人數。

在其他情況下,在過境點的第三國國民將被限制進入歐盟,並根據歐盟法規 (EU) 2016/399 被拒絕進入歐盟成員國領土。議會和理事會,制定經修訂的關於人員跨境流動規則的聯盟法典(申根邊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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